zhongsuozhouzhi,危險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腐蝕、毒害、輻射等危險性,并在一定條件下能引起燃燒、爆炸和導致人員中毒、灼傷、死亡等事故,因此設置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在事故預防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將保護著生產環(huán)境安全運行。但有企業(yè)存在僥幸心理,未按規(guī)定配足配齊安全設備,由此埋下隱患“禍根"。
廣東東莞某工藝品公司因未設可燃氣體監(jiān)測裝置罰款案
2024年5月6日,廣東省東莞市應急管理局橋頭分局依法組織對東莞市某工藝品有限公司開展安全生產執(zhí)法檢查,發(fā)現(xiàn)該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以下情況:危險品倉分裝和存儲的工業(yè)酒精危險性分類屬于第2類易燃液體,其蒸汽與空氣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閃點為13℃,即存在散發(fā)可燃氣體的風險 。但該單位危險品倉未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監(jiān)測報警裝置,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規(guī)范》(GB 55037-2022)8.3.3“ 除住宅建筑的燃氣用氣部位外,建筑內可能散發(fā)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的規(guī)定。
處理結果及依據(jù):
針對廣東省東莞市某工藝品有限公司存在的違法行為,東莞市應急管理局橋頭分局責令該單位限期整改,對該單位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
(一)法律規(guī)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二)處罰依據(jù):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
(三)自由裁量:上述違法行為,東莞市應急管理局橋頭分局參照《東莞市應急管理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試行)》第20項第1檔的裁量幅度,決定對東莞市某工藝品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幣10000元(壹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法律科普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
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構成fanzui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
《建筑防火通用規(guī)范》(GB55037-2022)8.3.3
除住宅建筑的燃氣用氣部位外,建筑內可能散發(fā)可燃氣體、可燃蒸汽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
防護提醒
可燃氣體報警裝置主要由氣體探測器和報警控制器兩部分組成。當探測器探測到空氣中的燃氣濃度超過設定值時,報警裝置被觸發(fā),同時切斷氣源并對外發(fā)出報警信號,以提醒現(xiàn)場工作人員采取安全措施,并驅動排風、切斷、噴淋系統(tǒng),防止發(fā)生爆炸、火災、中毒事故,從而保障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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